赵某
郝丽君(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郭某
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郝丽君,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郭某双方自愿离婚时赵某出具欠郭某10万元欠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赵某上诉主张:赵某与郭某离婚时,赵某所写欠郭某10万元欠条是附条件的,其中5万元是赵某做生意占有的份额,另外5万元是赵某出卖山海关区房屋后所得款才能给付郭某,现双方已约定此房归其之子赵某某,所以剩余的5万元事实已不能给付。但诉讼中赵某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欠条所附条件征得了郭某的同意,故欠条中的还款方式对郭某不具有约束力,赵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郭某双方自愿离婚时赵某出具欠郭某10万元欠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赵某上诉主张:赵某与郭某离婚时,赵某所写欠郭某10万元欠条是附条件的,其中5万元是赵某做生意占有的份额,另外5万元是赵某出卖山海关区房屋后所得款才能给付郭某,现双方已约定此房归其之子赵某某,所以剩余的5万元事实已不能给付。但诉讼中赵某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欠条所附条件征得了郭某的同意,故欠条中的还款方式对郭某不具有约束力,赵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刘双全
审判员:刘信奇
书记员: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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