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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赵县。
委托代理人:王薇,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西高村。注册号:1301246000080690。
经营者:郭勇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栾城区旭宁纺织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勇涛,郭勇涛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1月10日,在栾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春天,原告在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工作,自2015年春天到2015年8月份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43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
2017年1月10日郭勇涛丈夫杨某某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工人工资赵某4432元,肆仟肆佰叁拾贰元整,杨某某2017年1月10日”。
以上有原告陈述、欠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到栾城区旭宁纺织厂工作,为其提供劳务,被拖欠工资4432元,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郭勇涛所经营的企业系个体工商户,其收入用于家庭,旭宁纺织所欠债务系家庭债务,郭勇涛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债务应由二人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旭宁纺织、杨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经营者郭勇涛与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赵某工资4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栾城区旭宁纺织厂、杨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学超 审 判 员  信云丽 人民陪审员  任力伟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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