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男,1973年8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7月生,汉族,职工,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自杰
审判员:吕晓颖
审判员:安志田

书记员:郭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