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中旺。该公司职员。
被告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宫市永兴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朝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南宫市永兴轮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焦勇智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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