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田某(胜)利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与原告核实,被告未在诉状中所载明的地址居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与原告核实,被告未在诉状中所载明的地址居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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