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位平,住元氏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第23层。
负责人:王军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明川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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