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诉赵计舟、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蔡彦君
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赵计舟
赵秀兰
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彦君,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计舟(周),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秀兰,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树凯,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计舟、安平县东黄城乡堤沃某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计舟所诉争的2.35亩承包地上,已经建成厂房,双方均认可此事实,村委会对此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关于安平县农仲案(2012)第8号仲裁裁决书,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计舟所诉争的2.35亩承包地上,已经建成厂房,双方均认可此事实,村委会对此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关于安平县农仲案(2012)第8号仲裁裁决书,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恩
审判员:辛春梅
审判员:秦雪

书记员:刘宏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