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林甸县。
被告范秀丽,女,汉族,成年,住林甸县林甸镇。
委托代理人韩侠,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范秀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志仁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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