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作地址怀来县沙城镇二街南口张家口银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宪德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冀0730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账户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600万元的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对被申请人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宪德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宪德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其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姚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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