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民(反诉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志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8年3月26日被告谢志民对原告赵某某提出反诉。原告赵某某、反诉原告谢志民于2018年4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反诉原告谢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谢志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8元,由反诉原告谢志民负担。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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