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史国立,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住无极县。
被告李某,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志军
书记员: 李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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