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丁香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执行董事。被告:王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廊坊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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