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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廊坊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丁香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执行董事。被告:王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廊坊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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