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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马某某、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吴素元,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尹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耀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某、吴某某、尹丹、张玲、马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马某某、吴某某、尹丹、张玲、马耀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6,513.87元(币种,下同)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某某、吴某某、尹丹、张玲、马耀忠的银行存款656,513.8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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