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马蒙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渤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徐斌
原告:赵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蒙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智源里和馨园1楼4门202室。
负责人:孟祥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
原告赵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莫文龙、马蒙蒙,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95836元被告应当赔付,但因原告未提供维修发票证实修车事实,故对公估报告中的维修项目金额(工时费)11300元予以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损失84536元。公估费2875元,原告提供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共计87411元,在扣除三者车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10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7311元。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7311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元,由原告赵某129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95836元被告应当赔付,但因原告未提供维修发票证实修车事实,故对公估报告中的维修项目金额(工时费)11300元予以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损失84536元。公估费2875元,原告提供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共计87411元,在扣除三者车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10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7311元。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7311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元,由原告赵某129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003元。
审判长:张宁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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