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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李某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志权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志权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志权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曼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志权之二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泮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志权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志权之四女。
以上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天、刘帆,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
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质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华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红兵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红兵之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红兵之二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红兵之三女。
法定监护人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死者赵红兵之妻。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文、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胜,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签法律文书。

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与被上诉人专某、赵某、赵文燕、赵文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专某、赵某、赵文燕、赵文赔偿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各项损失合计35000元(不含已付的20000元),此赔偿款的支付不受被上诉人是否继承了赵红兵遗产的影响。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与专某、赵某、赵文燕、赵文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日,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各项损失合计182165.50元。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9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负担77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602元。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以已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被上诉人专某、赵某、赵文燕、赵文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已与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9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惠惠、赵曼曼、赵泮泮、赵欢负担77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6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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