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伊春市翠峦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伊春区。
再审申请人赵莉莉因与被申请人李志彬、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莉莉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理由为:其购买房屋时,房屋内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其已用1万元购买,二被申请人无权拿走,该项损失被申请人应予赔偿。李志国在该房屋内死亡的损失1万元,二被申请人非法侵占该房屋30个月造成其发生的2013年8月13日至2016年2月23日的房租损失12,000元,2014年、2015年该房屋的取暖费2695元,其因维权发生的车费189元、复印费39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各项损失合计44,923元,二被申请人应共同赔偿,原判未支持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莉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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