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继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李爱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长 付 薇 审判员 李艳萍 审判员 马 莹
书记员:牛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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