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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继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李爱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长 付 薇 审判员 李艳萍 审判员 马 莹

书记员:牛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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