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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刘域

原告赵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案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号。
代表人温沁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晓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8日和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秀兵,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郧生、刘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之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原告赵某某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属实,应当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付。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之间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为20000元,原告赵某某因意外伤害致左侧肋部10级伤残,其伤残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超出20000元,故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赵某某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医疗保险金是对原告赵某某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费的补偿,应以其依法应当负担且已实际负担为前提,原告赵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主张的包括医疗费损失21699.5元在内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足额赔偿,因此对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之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原告赵某某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属实,应当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付。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之间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为20000元,原告赵某某因意外伤害致左侧肋部10级伤残,其伤残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超出20000元,故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赵某某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医疗保险金是对原告赵某某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费的补偿,应以其依法应当负担且已实际负担为前提,原告赵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主张的包括医疗费损失21699.5元在内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足额赔偿,因此对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大地财保十堰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晓猛

书记员:骆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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