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原告赵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赵卫红负担。
审判员 闫 刚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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