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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筛与李某某、卢昆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筛
杨素丽
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卢昆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筛。
委托代理人杨素丽。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卢昆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筛诉被告李某某、卢昆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哲哲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增辉、被告卢昆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保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卢昆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故被告卢昆仑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在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时,应适当加重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被告卢昆仑承担事故90%的责任为宜,原告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为宜。鉴于冀A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192.4元。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5298.2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59490.65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筛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某筛承担257元,由被告卢昆仑承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卢昆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故被告卢昆仑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在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时,应适当加重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被告卢昆仑承担事故90%的责任为宜,原告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为宜。鉴于冀A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192.4元。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5298.2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59490.65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筛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某筛承担257元,由被告卢昆仑承担518元。

审判长:周哲哲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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