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林燕,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平,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因乡政府协调解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赵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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