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宪普
书记员: 阮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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