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谭某
李某某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程蒙
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男,1967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曹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蒙,男,1982年6月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