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铁工委。
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宝,职务,经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伊春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繁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海芝
书记员:丛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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