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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利勇
郭锁的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5号
2号
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孙风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勇,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郭锁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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