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盖永生
(2016)黑1222民初1140号
原告:赵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永生,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盖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魏宇新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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