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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住河北省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某,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王某某,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王国清

书记员: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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