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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志全、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高志全
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
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全。
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田民。
委托代理人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志全、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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