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自贞,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宏达搬运服务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号沁河名苑3-1-2204。经营者:朱社霞,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赵自贞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宏达搬运服务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赵自贞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自贞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赵自贞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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