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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自贞与邯郸市复兴区宏达搬运服务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自贞,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宏达搬运服务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号沁河名苑3-1-2204。经营者:朱社霞,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赵自贞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宏达搬运服务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赵自贞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自贞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赵自贞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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