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自元与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自元,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陕西省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郑万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自元与被告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自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赔偿事项。2、诉讼费用由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从2003年开始我一直在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打眼工作,2012年2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在井下打眼时被顶部落石砸伤。2012年3月,经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我“构成五级伤残”,在2013年1月经赤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终结。2017年11月10日,经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检查,诊断为“尘肺伴感染COPD”。因尘肺病有潜伏期,主要是因为我在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环境差所致,我多次找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办理工伤认定和评残事宜,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予办理。2017年12月12日,赤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赤劳不仲字(2017)第008号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为此,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自元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理由如下: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赵自元在起诉前,既没有进行职业病诊断,又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直接起诉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自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