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涞源县恒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某、涞源县恒牛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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