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
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女,1962年9月25日,汉族,赵县。
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梨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所里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鲁亚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炜彤

书记员:杨亚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