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诉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李某某

原告:赵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会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被告马某某、李某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被告马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4582.7元;并按本金210000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保全费1590元,由被告马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被告马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4582.7元;并按本金210000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保全费1590元,由被告马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付会军

书记员:范小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