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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李某某的冀A×××××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次要责任。申请人请求扣押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李某某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赛红

书记员:王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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