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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翔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翔宇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魏家军

原告赵翔宇,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翔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翔宇自愿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并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翔宇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赵翔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翔宇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赵翔宇负担。

审判长:朱峰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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