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某
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溪津
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
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美某。
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定县成德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溪津,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某与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撤回对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2016年6月30日撤回对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美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02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美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02元。
审判长:张金良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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