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旭
王海洋
王钢
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旭。
被告王海洋。
委托代理人王钢。
委托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主张返还占地补偿款的权利人应为已交换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庭审中原告赵某某陈述:赵旭与被告王海洋签订土地交换协议中的土地系原告祖父的自留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自留地由其继承,故赵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占地补偿款,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主张返还占地补偿款的权利人应为已交换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庭审中原告赵某某陈述:赵旭与被告王海洋签订土地交换协议中的土地系原告祖父的自留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自留地由其继承,故赵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占地补偿款,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尹艳肖
审判员:陈洪伟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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