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山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开发区文明路工商联大厦C座五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瑞民,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邯郸市山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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