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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春如、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争议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系赵海山。赵海山已经去世,其在去世前没有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因此该房屋属于赵海山的遗产。赵海山去世时没有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赵海山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赵海山的遗产分割前无法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因而,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房屋,并要求被告赵某某从该房屋搬出的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争议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系赵海山。赵海山已经去世,其在去世前没有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因此该房屋属于赵海山的遗产。赵海山去世时没有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赵海山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赵海山的遗产分割前无法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因而,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房屋,并要求被告赵某某从该房屋搬出的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范立会
审判员:王爱国
审判员:吴克利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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