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松滋市达力置业有限公司
张大军(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马正芳(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自由职业。
被告松滋市达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力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60号(中心大市场1栋3层3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西平,系达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芳,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达力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被告达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正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9月付清购房款购买被告达力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由被告达力公司归还原告赵某某购房款250000元的协议,双方于2013年3月4日又达成将上述购房款欠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达力公司向原告赵某某出具借款借据同时承诺按期归还的一致意见。上述双方当事人由欠款转为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达力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按期向原告赵某某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并应向原告赵某某承担逾期还款期间逾期借款利息。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达力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口头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欠款利息,但原告赵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被告达力公司亦否认原告赵某某有关利息主张,故对原告赵某某所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的利率计算标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达力公司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达力公司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赵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间按本金250000元计付利息,2014年4月15日至清偿之日按本金100000元计付利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达力公司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被告达力公司承担1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6×××32,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收费单位编码1610901,收费项目编码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9月付清购房款购买被告达力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由被告达力公司归还原告赵某某购房款250000元的协议,双方于2013年3月4日又达成将上述购房款欠款转为借款,并由被告达力公司向原告赵某某出具借款借据同时承诺按期归还的一致意见。上述双方当事人由欠款转为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达力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按期向原告赵某某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并应向原告赵某某承担逾期还款期间逾期借款利息。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达力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口头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欠款利息,但原告赵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被告达力公司亦否认原告赵某某有关利息主张,故对原告赵某某所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的利率计算标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达力公司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达力公司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赵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间按本金250000元计付利息,2014年4月15日至清偿之日按本金100000元计付利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达力公司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被告达力公司承担1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577元。
审判长:陈荣
书记员:卢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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