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国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红某因与被上诉人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赵红某机动车与李彬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赵红某的机动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各项保险,二审中赵红某申请追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且本案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该机动车车辆损失及残值是由该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处理,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当追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迟丽杰
审判员 申丽英
审判员 王旭辰
书记员: 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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