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被告章新国,个体司机。
被告龚某,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章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章新国之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章新国、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先予支付20000元生活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先予支付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黄 娇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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