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云飞,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小兵,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纽约皮草门市部。
被告田某某,女,197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彦岗,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邢小兵、田某某,第三人刘彦岗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4447元、保全费3067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孔山 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 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
书记员:蒋凤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