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李增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李某某、李增辉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系李某某、李增辉母亲。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赵某某、李某某、李增辉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李某某、李增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某某、李某某、李增辉承担。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刘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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