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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军与赵某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汀流河镇。
委托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赵红军与被告赵某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红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灼 审判员 张克家 审判员 万小红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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