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宜昌三峡环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昌三峡人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鑫、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环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088352XD,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
法定代表人:刑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人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牌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濮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牌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3523666-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牌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宋明红,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宜昌三峡环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昌三峡人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赵某某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31元。原告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星

书记员:杜韩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