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2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饶国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丹江口市西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姚沟路(工贸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西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西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局华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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