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任,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5XXXXX。
原告芦某某,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7XXXXX。
原告暨原告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88XXXX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死亡)
被告李某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1XXXXX。
委托代理人李玉芹,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52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xxxx,电话151XXXXX。
被告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志刚,村主任,身份证号13XXXXX,电话135XXXXX。
原告赵某某、芦任、卢某某、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卢某、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任、卢某某、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芦任、卢某某、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常洋
书记员: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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