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芦任、卢某某、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卢某、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芦任,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5XXXXX。
原告芦某某,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7XXXXX。
原告暨原告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88XXXX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死亡)
被告李某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1XXXXX。
委托代理人李玉芹,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52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xxxx,电话151XXXXX。
被告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志刚,村主任,身份证号13XXXXX,电话135XXXXX。

原告赵某某、芦任、卢某某、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卢某、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任、卢某某、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芦任、卢某某、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常洋

书记员:韩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