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8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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