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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翟某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
负责人:樊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该公司职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翟某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保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二次手术费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委托。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被告翟某滑、被告国元农保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翟某滑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楼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河北省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滑、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事故车辆在被告国元农保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其他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该事故经河北省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滑、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是经专业人员依照一定的专业知识,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和分析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结论性意见,是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检查费共计21336.96元,二次手术费8000,鉴定费26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50元×20天)。原告的营养费为4500元(50元×90天,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的误工费为7228.8元(21987元÷365天×120天,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误工期限为120日,原告的职业为农林牧渔业,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4819.2元(21987元÷365天×20天×2人+21987元÷365天×40天×1人,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20天为二人护理,后40日为一人护理,原告的护理人员职业均为农林牧渔业,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3838元(11919元×20年×10%,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处,参照2017年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该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一处的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34836.96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损失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34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国元农保河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被告国元农保河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下余损失为24836.96元(34836.96元-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486元。被告国元农保河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486元(10000元+43486元)。
因翟某滑、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原告的下余部分损失(24836.96元)应由被告翟某滑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2418.48元(24836.96元×50%)。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3486元;
二、被告翟某滑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2418.48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600元均由被告翟某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旭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全

书记员:赵志斌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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